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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乐娟、冯某某贩卖毒品案)_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徐乐娟,曾用名徐小娟,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5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巷**号,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社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徐乐娟因吸毒,于2013年4月11日被原连云港市公安局新浦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又因吸毒于2015年6月26日被原连云港市公安局新浦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责令社区戒毒叁年;又因吸毒于2018年12月2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于2018年12月3日被强制隔离戒毒贰年。被告人徐乐娟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9月24日被原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徐乐娟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9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6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村**队**号,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路**社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冯某某因吸毒,于2019年5月18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又因吸毒于2020年4月29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二千元,责令社区戒毒叁年。被告人冯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25日被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9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乐娟、冯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徐乐娟、冯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乐娟、冯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徐乐娟、冯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5日下午,被告人徐乐娟在连云港市海州区茗馨花园G8号楼东北侧路边,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赵某甲贩卖毒品海洛因约0.08克;

2. 2020年5月8日中午,被告人徐乐娟在连云港市海州区茗馨花园G8号楼东北侧路边,以人民币95元的价格向赵某甲贩卖毒品海洛因约0.08克;

3. 2020年4月29日晚上,被告人冯某某帮助赵某乙在连云港市海州区茗馨花园G7号楼西侧围墙边,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徐乐娟购买毒品海洛因约0.08克,被告人冯某某从中获取海洛因溶液约0.1毫升;

4. 2020年5月2日晚上,被告人冯某某帮助赵某乙在连云港市海州区茗蓉花园G8号楼东南侧小铁门处,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徐乐娟购买毒品海洛因约0.08克,被告人冯某某从中获取海洛因约0.03克;

5. 2020年5月4日下午,被告人徐乐娟在连云港市海州区茗馨花园G8号楼东南侧小铁门处,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冯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约0.08克;

6. 2020年5月5日中午,被告人徐乐娟在连云港市海州区茗馨花园G7号楼西侧围墙边,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冯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约0.08克;

7. 2020年5月6日中午;被告人冯某某帮助赵某乙在连云港市海州区茗馨花园G7号楼西侧围墙边,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徐乐娟购买毒品海洛因约0.08克,被告人冯某某从中获取海洛因约0.03克。

另外,案发时从被告人徐乐娟身上搜查扣押毒品海洛因1.4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提取、取样、称量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赵某甲、赵某乙证言;

3.被告人徐乐娟、冯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 毒品检验鉴定报告;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乐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乐娟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被告人冯某某多次为他人代购海洛因并从中获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乐娟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徐乐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军武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徐乐娟、冯某某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材料3册;

3.被告人徐乐娟《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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