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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乾文、王某甲等人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案)_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徐乾文,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63********,汉族,初中文化,大方县瓢井镇坪塘村党支部原**,出生地贵州省大方县,户籍地贵州省大方县**镇**村**组,住贵州省大方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贵州省大方县,户籍地贵州省大方县**镇**村**组,住贵州省大方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贵州省大方县,户籍地贵州省大方县**镇**村**组,住贵州省大方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丙,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贵州省大方县,户籍地贵州省大方县**镇**村**组,住贵州省大方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贵州省大方县,户籍地贵州省大方县**镇**街**组,住贵州省大方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汤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贵州省大方县,户籍地贵州省大方县**乡**村**组,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患***不适宜羁押,2019年5月22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乾文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王某甲、徐某乙、徐某丙、薛某某、汤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7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8月30日至2019年9月30日、自2019年10月29日至2019年1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8月18日至2019年9月1日、自2019年12月29日至2020年1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徐乾文、王某甲、徐某乙长期纠集在一起,多次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当地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强迫交易罪

1.2010年4月,大方县瓢井镇平塘村凤山组的郭某甲、郭某乙父子得到两个危房改造名额,补助金额20000元。徐乾文利用其作为坪塘村村干部、负责危房改造工程工作的职务便利,威胁郭某甲家,如果不把危改房承包给其修建,就取消郭某甲家危房改造名额,如果郭某甲家自己修建,验收就不合格,同时要求郭某甲家再另外支付10000元作为建房资金。为了得到危房改造名额,验收过关,郭某甲家被迫将危改房承包给徐乾文修建,并贷款10000元交给王某甲。郭某甲家危改房在施工过程中,由徐某乙联系、运输建筑所需材料,王某甲经常到现场指点工人施工,危房改造补助款打到郭某甲家账户后,王某甲拿走郭某甲家存折,将20000元危房改造补助款取走。

2.2010年4月,大方县瓢井镇坪塘村坪上组的张某某得到一个危房改造名额,补助金额20000元。徐乾文利用其作为坪塘村村干部、负责危房改造工程工作的职务便利,威胁张某某家,如果不把危改房承包给其修建,就取消张某某家危房改造名额,如果张某某家自己修建,验收就不合格,同时要求张某某家再另外支付5000元作为建房资金。为了得到危房改造名额,验收过关,张某某被迫将危改房承包给徐乾文修建,并另外支付徐乾文5000元。张某某家危改房在施工过程中,由徐某乙联系、运输建筑所需材料。危房改造补助款打到张某某家账户后,徐乾文拿走张某某家存折,将20000元危房改造补助款取走。

3.2010年4月,大方县瓢井镇坪塘村坪上组谭某丙家得到一个危房改造名额,补助金额20000元。徐乾文利用其作为坪塘村村干部、负责危房改造工程工作的职务便利,威胁谭某丙家,如果不把危改房承包给其修建,就取消谭某丙家危房改造名额,如果谭某丙家自己修建,验收就不合格,同时要求谭某丙家再另外支付6000元作为建房资金。为了得到危房改造名额,验收过关,谭某丙家被迫将危改房承包给徐乾文修建,并另外支付徐乾文6000元。谭某丙家危改房在施工过程中,由徐某乙运输建筑所需材料,王某甲经常到现场指点工人施工,危房改造补助款打到谭某丙家账户后,徐乾文拿走谭某丙家存折,将20000元危房改造补助款取走。

4.2010年4月,大方县瓢井镇坪塘村坪上组的谭某甲、谭某乙父子得到2个危房改造名额,补助金额20000元。徐乾文利用其作为坪塘村村干部、负责危房改造工程工作的职务便利,威胁谭某甲家,如果不把危改房承包给其修建,就取消谭某甲家危房改造名额,如果谭某甲家自己修建,验收就不合格。徐乾文、王某甲同时要求谭某甲家再另外支付6600元作为建房资金。为了得到危房改造名额,验收过关,谭某甲家被迫将危改房承包给徐乾文修建,并另外支付徐乾文6600元。谭某甲家危改房在施工过程中,由徐某乙运输建筑所需材料,王某甲经常到现场指点工人施工,危房改造补助款打到谭某甲家账户后,徐乾文拿走谭某甲家存折,将20000元危房改造补助款取走。

5.2010年4月,大方县瓢井镇坪塘村坪上组陈某某家得到一个危房改造名额,补助金额20000元。徐乾文利用其作为坪塘村村干部、负责危房改造工程工作的职务便利,威胁陈某某家,如果不把危改房承包给其修建,就取消陈某某家危房改造名额,如果陈某某家自己修建,验收就不合格,同时要求陈某某家再另外支付3800元作为建房资金。为了得到危房改造名额,验收过关,陈某某被迫将危改房承包给徐乾文修建,并另外支付徐乾文3800元。危房改造补助款打到陈某某家账户后,徐乾文拿走陈某某家存折,将20000元危房改造补助款取走。

6.2010年4月,大方县瓢井镇坪塘村坪上组唐某某家得到一个危房改造名额,补助金额20000元。徐乾文利用其作为坪塘村村干部、负责危房改造工程工作的职务便利,威胁唐某某家,如果不把危改房承包给其修建,就取消唐某某家危房改造名额,如果唐某某家自己修建,验收就不合格,同时要求唐某某家再另外支付9000元作为建房资金。为了得到危房改造名额,验收过关,唐某某家被迫将危改房承包给徐乾文修建,并另外支付徐乾文9000元。唐某某家危改房在施工过程中,由徐某乙运输建筑所需材料,王某甲经常到现场指点工人施工,危房改造补助款打到唐某某家账户后,徐乾文拿走唐某某家存折,将20000元危房改造补助款取走。

7.2010年4月,大方县瓢井镇坪塘村坪上组谭某丁家得到一个危房改造名额,补助金额20000元。徐乾文利用其作为坪塘村村干部、负责危房改造工程工作的职务便利,威胁谭某丁家,如果不把危改房承包给其修建,就取消谭某丁家危房改造名额,如果谭某丁家自己修建,验收就不合格。为了得到危房改造名额,验收过关,谭某丁家被迫将危改房承包给徐乾文修建。谭某丁家危改房在施工过程中,王某甲经常到现场指点工人施工,危房改造补助款打到谭某丁家账户后,徐乾文拿走谭某丁家存折,将20000元危房改造补助款取走。

8.2011年4月,大方县瓢井镇坪塘村杨柳组张某群家得到一个危房改造名额,补助金额20000元。徐乾文利用其作为坪塘村村干部、负责危房改造工程工作的职务便利,威胁张某群家,如果不把危改房承包给其修建,就取消张某群家危房改造名额,如果张某群家自己修建,验收就不合格。为了得到危房改造名额,验收过关,张某群家被迫将危改房承包给徐乾文修建。张某群家危改房在施工过程中,王某甲经常到现场指点工人施工,由徐某乙运输建筑所需材料。危房改造补助款打到张某群家账户后,王某甲拿走张某群家存折,将20000元危房改造补助款取走。

9.2012年4月,大方县瓢井镇坪塘村凤山组郭某勇家得到一个危房改造名额,补助金额10000元。徐乾文利用其作为坪塘村村干部、负责危房改造工程工作的职务便利,威胁郭某勇家,如果不把危改房承包给其修建,就取消郭某勇家危房改造名额,如果郭某勇家自己修建,验收就不合格。为了得到危房改造名额,验收过关,郭某勇家被迫将危改房承包给徐乾文修建。郭某勇家危改房在修建过程中,王某甲到现场指点工人施工,后郭某勇家房子出现质量问题,徐乾文和王某甲到郭某勇家进行辱骂。危房改造补助款打到郭某勇家账户后,郭某勇家将10000元危房改造补助款取给徐乾文家。

10.2012年4月,大方县瓢井镇坪塘村凤山组的彭某甲、彭某乙家得到两个危房改造名额,补助金额20000元。徐乾文利用其作为坪塘村村干部、负责危房改造工程工作的职务便利,威胁彭某乙家,如果不把危改房承包给其修建,就取消彭某乙家危房改造名额,如果彭某乙家自己修建,验收就不合格,同时要求彭某乙家再另外支付2000元作为建房资金。为了得到危房改造名额,验收过关,彭某乙家被迫将危改房承包给徐乾文修建,并另外支付徐乾文2000元。后徐乾文叫徐某丁出面修建,危房改造补助款打到彭某乙家账户后,徐乾文拿走彭某乙家存折,将20000元危房改造补助款取走。

11.2014年5月,大方县瓢井镇坪塘村实施美丽乡村项目建设过程中,坪塘村小庄组的彭某丙、彭某丁父子得到2个危房改造名额,补助金额11000元。徐乾文利用其作为坪塘村村干部、负责危房改造工程工作的职务便利,威胁彭某丙家,如果不把危改房承包给其修建,就取消彭某丙家危房改造名额,如果彭某丙家自己修建,验收就不合格。为了得到危房改造名额,验收过关,彭某丙家被迫将危改房承包给徐乾文修建。彭某丙家危改房在施工过程中,由徐某乙运输建筑所需材料。危房改造补助款打到彭某丙家账户后,徐乾文拿走彭某丙家存折,取走危房改造补助款1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乾文、王某甲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郭某甲、彭某丙等人的陈述;3.证人余某某、宋某甲等人的证言;4.银行流水、取款凭证等书证;5.鉴定意见一份。

(二)寻衅滋事罪

1.2016年2月的一天,大方县瓢井镇坪塘村在实施小庄组到凤山组通组路工程时,小庄组村民刘某甲、李某甲、李某乙等人以其他组的村民的支路已经得到硬化为由,要求实施工程的徐乾文等人硬化该几户人家的支路,徐乾文不答应,双方发生矛盾,继而徐乾文与李某甲等人发生抓打。后徐乾文打电话给其子徐某乙,徐某乙便开车载着王某甲来到现场,徐某乙下车后提着钢管参与徐乾文殴打李某甲等人,在打架过程中,刘某甲被掀落土坎受伤。

2.2019年3月7日上午,大方县**委**、武装部长孙某某在瓢井镇坪塘村安排脱贫攻坚工作时,坪塘村副支书徐乾文与孙某某因工作分配问题发生口角,徐乾文将贫困户明示牌砸在孙某某面前并辱骂孙某某,孙某某便用手推了徐乾文一下。后徐乾文电话告知其妻子王某甲称被孙某某殴打。后王某甲将该情况电话告知其儿子徐某乙,并于当日下午到*甲办公室,无故辱骂孙某某长达二十余分钟,严重影响了坪塘村委的正常办公秩序;后徐乾文之子徐某乙纠集徐某丙、汤某某、薛某某等人从贵阳赶回来便到处寻找孙某某,拦截政府公车两次找孙某某,孙某某因害怕被殴打离开坪塘村并躲藏。3月8日上午,**委书记魏某等人到**村委会为徐乾文和孙某某调解处理,在调解处理过程中,徐某乙从车上提了五万元钱砸在办公桌上,并称殴打孙某某后钱不够再去取钱;同时要求孙某某当着众多村民的面用高音喇叭喊话向徐乾文赔礼道歉,经在场人员劝说后,孙某某当面给徐乾文鞠躬道歉,村支书吕某某提议待脱贫攻坚工作过后,让孙某某摆桌酒席向徐乾文道歉。后徐某丙徐某乙等人离开办公室。几分钟后,徐某丙、徐某乙、薛某某、汤某某等人冲进办公室,当着魏某某等人的面对孙某某实施殴打,将孙某某打倒在墙角处,昏迷达十余分钟,殴打过程中孙某某的衣服被撕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乾文、王某甲等人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孙某某、李某乙等人的陈述;3.证人魏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4.住院病历、通话记录等书证;5.大方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一份;6.辨认笔录;7.视频资料;8.物证:钢管一根。

(三)违法事实

1.2017年5月13日17时许,宋某乙在大方县瓢井镇坪塘村龙井组舀村民堵到田里淹秧子的水来洒在其家门口的马路上,刘某乙上前阻止,与宋某乙发生口角纠纷,宋某乙便舀水泼洒在刘某乙的身上,刘某乙便将宋某乙推到在田里。徐乾文赶到现场后,把刘某乙和宋某乙从田里拉起来,对刘某乙拳打脚踢。徐乾文妻子王某甲赶到现场后对刘某乙进行辱骂。刘某乙因无法支付宋某乙的赔偿费用,被大方县公安局以阻碍执行职务行政拘留七日。经大方县公安局对刘某乙案件进行复查,认定该案为错案,2019年6月4日大方县公安局撤销刘某乙[方公县罚决(2017)109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2.徐乾文在任大方县瓢井镇平塘村村干部期间,徐乾文、王某甲以取消低保名额相威胁,强迫潘某某、林某某、刘某乙、梅某某、郝某某等低保户为徐乾文家免费做农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乾文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刘某乙、林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王某乙、周某某等人的证言;4.住院病历、情况说明等书证。

被告人徐乾文、王某甲、薛某某、徐某乙于2019年4月9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徐某丙、汤某某于2019年5月8日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乾文、王某甲利用徐乾文作为大方县瓢井镇坪塘村村干部的职务便利,以取消危改名额、验收不合格相威胁,迫使郭某甲、陈某某等人将危改房承包给徐乾文修建,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徐乾文因与李某乙等人偶发矛盾纠纷,打电话给被告人徐某乙后,徐某乙持钢管与徐乾文随意殴打李某乙等人;被告人徐乾文与孙某某偶发矛盾纠纷,王某甲得知后到*乙办公室辱骂孙某某,徐某乙纠集徐某丙、薛某某、汤某某等人对孙某某进行殴打,徐乾文、王某甲、徐某乙、徐某丙、薛某某、汤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乾文、王某甲、徐某乙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欺压百姓,危害一方,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林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徐乾文、王某甲、徐某乙现羁押于织金县看守所,徐某丙、薛某某华现羁押于大方县看守所,汤某某联系电话1528506****。

2.本案卷宗材料二十五册、证人名单一份、光碟一张、钢管一根、笔记本一本、学习笔记一本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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