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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云辉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5382号 

  被告人徐云辉,绰号“徐某某”,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86********,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地新昌县**镇**村**号,现住新昌县**街道**号**幢**单元**室。2007年9月1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08年11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1年7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27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云辉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1月,被告人徐云辉得知梁某某中标新昌县**园区**工程,遂向梁某某索要该工程,梁某某为避免麻烦称已将工程转包给张某某。后被告人徐云辉以言语威胁的方式向张某某施压索要工程,因索要工程不成,其后以补偿投标费用为由强行从张某某处索得人民币40000元。

2016年3月31日,王某甲(另案处理)利用个人影响力强揽了新昌县**街道**村段平整场地及围墙工程并由王某乙出面签订分包合同,该工程原由张某某等人承包,挂靠**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王某甲以实际填方数大于审计填方数为由,要求张某某等人按其要求支付填方款。因付款被拒,2019年2月,王某甲指使王某乙将**公司起诉至新昌县人民法院,要求比审计金额多支付人民币52万余元。期间,被告人徐云辉为帮王某甲索要上述填方款,单独或伙同王某丙(另案处理)多次以言语威胁的方式要求张某某支付钱款,遭到张某某拒绝。

2020年6月26日,被告人徐云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徐云辉已向张某某退赔人民币40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丙、梁某某、王某甲等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云辉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云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云辉单独或伙同他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云辉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故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玲玲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徐云辉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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