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二部刑诉〔2020〕384号
被告人徐云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2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云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底开始,被告人徐云龙在昆明市西山区**街**厂生活区后山采摘大麻叶,并将采摘到的大麻叶进行晾晒、修剪、封装。2020年2月至4月期间,徐云龙以80元每克的价格多次向张某某、范某甲、范某乙等人贩卖大麻叶。2020年4月22日,民警在昆明市盘龙区金康园小区129幢1单元201室抓获张某某,并在该房屋内的电脑桌上及电脑桌抽屉中查获其从徐云龙处购买的毒品大麻可疑物两份,经称量净重共计5.24克。2020年5月11日,民警在昆明市官渡区圣世一品小区B座1508室抓获徐云龙,并在其用于出行的云******号黑色宝马车后备箱内查获毒品大麻可疑物三份,在其车内驾驶位下方查获少许毒品大麻可疑物碎屑,经称量,在徐云龙车内查获的毒品大麻可疑物净重共计19.32克。经昆明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张某某住处及徐云龙所驾驶的车辆中查获的毒品大麻可疑物中均检测出四氢大麻酚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查获的毒品大麻叶;2.书证:抓获经过、现场提取、扣押、封装笔录、称量笔录、现场照片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徐云龙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云龙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大麻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康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徐云龙现羁押于昆明市呈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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