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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亚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二部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徐亚俭,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21963********,汉族,高中文化,淮滨县**公司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住淮滨县**镇**小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淮滨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7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淮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亚俭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年初,徐亚俭跟着**今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阳地区代表刘某某(另案处理)做业务,在淮滨县发展“民富通”会员,承诺凡在公司理财,每投资一万元,每个月返还700元给投资者,两年返还清,受高额利润诱惑,投资户先后通过徐亚俭购买了“民富通”。2015年3月份,徐亚俭注册了淮滨全柜科技有限公司后与刘某某分开,徐亚俭以“全柜快递智能终端柜”租赁项目,每名投资者支付5万元购买一台快递柜,每月支付投资者1500元高额租赁费,继续在社会吸收大量的资金。徐亚俭将吸收的资金转到“河南全柜科技有限公司”财务账户及其指定的账户,从中按比例提取管理费用。2015年5月,徐亚俭以北京总公司要上市为名,强制投资客户将“民富通”、“快递柜”投资款转化为北京全柜科技公司内部股权代持证,并对投资客户承诺三个月内股权不上市,愿意按原始股价两倍收回,停止支付投资户利息。三个月后,北京全柜科技有限公司没有上市,也未双倍回收股权,致使投资款无法兑付。经信阳市宏大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截止2019年5月29日,徐亚俭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申报存款客户116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2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4062547元,其中之一,股权代持置换数额2252547元,借款金额1130000元,智能终端柜金额350000元;之二,股东权证数量1509909元。2019年9月份至10月,受理陈某某、叶某某报警,涉及二人股权代持证置换数额4.56万元。以上合计非法吸收存款为24108147元,扣除其本人及家庭成员合计1897135元,徐亚俭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2211012元。被告人徐亚俭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淮滨全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信息查询单、营业执照、股权代持证、全柜公司宣传推广资料等;2.证人李某、张某某、李某某、胡某某、丁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徐亚俭的供述与辩解;4.信阳市宏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亚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亚俭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22211012元,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江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徐亚俭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6.随案移送赃物清单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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