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徐付良,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70********,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现住湖南省道县**镇**村**组。因犯持有、使用假币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9年8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持有假币罪,于2020年10月5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0日被丹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付良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被告人徐付良将2015版100元面值共计20余万元假币藏于车牌号冀**号大众宝来轿车。后徐付良驾驶该车从湖南省道县出发,准备到四川省成都市使用。2020年10月5日,徐付良驾车途经“成自泸高速公路”仁寿段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在该轿车后排座左侧车门夹层内和汽车副驾驶地垫下方搜查出100元面值的疑似人民币2141张,总面值214100元。经中国人民银行眉山市中心支行鉴定:以上疑似人民币均为假币。
归案后,被告人徐付良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币;2.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被告人徐付良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搜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付良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予以持有,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持有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付良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牟仕珍
检察官助理:罗 雁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徐付良现羁押于丹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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