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公诉刑诉〔2019〕258号
被告人徐伟才,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21979********,汉族,大专文化,**莱阳**食品有限公司冷库保管员,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莱阳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2月19日因涉嫌职务侵占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被莱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丁洋,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21982********,汉族,高中文化,**莱阳**食品有限公司冷库保管员,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莱阳市**号楼**单元**楼东户。2018年12月19日因涉嫌职务侵占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被莱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巧玲,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271971********,汉族,高中文化,**莱阳**食品有限公司成品统计员,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莱阳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2月19日因涉嫌职务侵占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被莱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21982********,汉族,高中文化,**莱阳**食品有限公司冷库保管员,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莱阳市**小区**号楼**室。2018年12月19日因涉嫌职务侵占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被莱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21982********,汉族,高中文化,莱阳**肉食门市店经营人,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莱阳市**街**号**号楼**单元**室。2018年12月19日因涉嫌职务侵占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伟才、丁洋、王巧玲、徐某甲、崔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4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伟才、丁洋、王巧玲、徐某甲均为莱阳市**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被告人王巧玲自2015年8月至2019年9月28日任**公司第二冷藏厂成品统计员;被告人徐伟才自2016年1月至2018年9月28日任该厂15号冷库保管员,被告人丁洋2016年1月至2018年6月11日任该厂19号冷库保管员,被告人徐某甲自2016年1月至2018年9月28日先后任该厂20号冷库、21号冷库保管员。被告人崔某某在盛隆市场经营肉食店经销**食品。被告人徐伟才、丁洋、徐某甲身为冷库保管员按照生产车间提供的入库长条接货入库,按照销售部门出具的销售凭证给经销商提货出库;被告人王巧玲身为成品统计员,负责依据冷库保管员移交的入库长条在**公司产品管理系统登记、核对库存情况;被告人崔某某自**公司的销售部门购买产品后,持当日销售凭证到冷库提取货物并依据销售凭证、出门证载货离开公司。
被告人徐伟才、丁洋、徐某甲、王巧玲在任职期间,利用被告人王巧玲负责管理的统计系统,瞒报入库货物数量,将部分货物予以私扣,后借被告人崔某某等经销商到冷库提货之机,安排经销商将私扣货物夹带出厂,之后被告人崔某某等经销商将货款打入被告人徐伟才、丁洋、徐某甲指定的账户。经审计,被告人徐伟才于2016年1月至2018年9月间,收取经销商货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同币种)6736915元;被告人丁洋于2016年1月至2018年4月间,收取经销商货款共计1068649元,之后于2016年5月至2018年6月间,转账付款给被告人王巧玲827950元;被告人徐某甲于2016年5月至2017年6月,收取经销商货款共计240463元。被告人崔某某于2016年1月至2018年9月间,先后给被告人徐伟才、丁洋、徐某甲的相关账户支付货款198次共计64190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审计报告、银行账户流水等书证;监控录像;证人仲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伟才、丁洋、王巧玲、徐某甲、崔某某合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中被告人徐伟才、丁洋、王巧玲、崔某某数额巨大,被告人徐某甲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慧慧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徐伟才、丁洋、徐某甲现均押于莱阳市看守所,被告人王巧玲现押于烟台市看守所,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本案卷宗十二册,光盘三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一页。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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