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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伟放火案)_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9〕806号

被告人徐伟,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2310231966********,汉族,出生地为辽宁省海城市,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辽宁省海城市**街**居委会**组**镇**路1号-**。2017年8月4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9月12日刑满释放。2018年4月4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4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伟涉嫌放火罪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18年7月27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3日上午,被告人徐伟随身携带事先准备好的两瓶易燃液体及三个打火机去到本市环市东路广东电视台附近伺机放火作案。9时28分许,被告人徐伟在本市越秀区广东电视台公交车站乘坐一辆开往丽江花园总站方向的125路公交车,当该车行至本市环市东路广东国际大厦对出路段时,被告人徐伟将随身携带的两瓶易燃液体(经鉴定,两瓶易燃液体检出甲醇成分)倒在公交车内地板,并使用打火机点燃放火,导致公交车起火燃烧。被告人徐伟下车逃离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徐伟在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作案等物证(照片)。

2、接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童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徐伟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伟无视国家法律,在正在行驶的公交车上纵火,足以使车辆发生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交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颖

2019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徐伟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盘19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详见扣押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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