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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健故意杀人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二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徐健,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11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大道**苑**幢**单元**室,工作单位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9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1日被兰溪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健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健因妻子吴某某之前与健身房教练被害人盛某某保持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而一直心存怨恨。2019年10月28日晚6时许,吴某某又提出要去健身房,被告人徐健认为吴某某又要去见盛某某,便赌气离家。从家里出来后,被告人徐健想起妻子吴某某与被害人盛某某相好的种种情形,越想越火,无法忍受,觉得盛某某是人渣活在世上是多余的,要去打盛某某,与他一命抵一命。后被告人徐健在兰溪市兰江街道丹溪大道**号五金店购买了一把木柄铁榔头,又在丹溪大道**号**烟酒店购买了两瓶劲酒,之后把两瓶劲酒喝下壮胆。当晚8时40分许,被告人徐健来到丹溪大道**号**健身馆找到被害人盛某某。当被害人盛某某经过其身旁时,被告人徐健即用随身携带的木柄铁榔头击打被害人盛某某头部,盛某某当即昏迷趴倒在地,被告人徐健随即扑向盛某某用木柄铁榔头连续击打盛某某后脑部三下,击打中木柄铁榔头甩出,被告人徐健即起身捡回木柄铁榔头,不顾旁人阻止又扑向盛某某继续击打其头面部数下,还扬言要打死盛某某,直至被多名旁人强行扭住拖离而无法继续实施。2019年12月18日,经兰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被害人盛某某颅脑损伤伤势构成轻伤一级,头皮挫裂伤、右侧眼眶外侧壁骨折、右侧上颌窦前壁及外侧壁骨折、右侧颧弓骨折伤势均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保全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照片、微信截图、情况说明等;

2证人吴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健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庭科学DNA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健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献文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

附:

    1.被告人徐健现羁押在兰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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