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徐儒开,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81********,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及住址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委会**村**号。2013年7月18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澄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9月4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澄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5年11月2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澄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7月20日刑满释放;2017年11月2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澄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8年9月28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2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吴东岳,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海南省澄迈县**镇**社区居委会**村**号,住海南省澄迈县**镇一出租屋。2018年11月27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澄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邱云,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叉车司机,户籍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镇**街**号,住海口市琼山区**集团宿舍**栋。2018年8月15日,因贩卖毒品罪被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辩护人廖松日、符昌京,海南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澄迈**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及住址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委会**村**号。2020年8月2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辩护人曾垂祥,海南至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儒开、吴东岳、邱云、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3日,张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邱云一起吃完午饭后想买毒品吸食,邱云电话联系被告人吴东岳购买毒品,吴东岳称有毒品海洛因,双方约定吴东岳找出租车将邱云从海口接到澄迈县金江镇见面拿货。张某某微信转账共1000元(内含300元车费)给邱云购买海洛因。邱云来到金江镇见到吴东岳后,将毒资微信转账给吴东岳,吴东岳从一店铺套现700元现金后带着邱云到南渡江边找“上家”购买毒品,吴东岳拿到毒品海洛因后,与邱云一起将买来的海洛因吸食一部分,邱云将剩余的毒品海洛因带回海口给张某某。当晚8时许,邱云将毒品海洛因带到**商务旅租**房与张某某一起吸食一部分,次日上午邱云再次来到**房,二人将剩余海洛因全部吸食完。
2.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邱云联系被告人吴东岳购买毒品海洛因, 吴东岳随即电话联系被告人徐儒开购买毒品海洛因,徐儒开同意并称会将毒品海洛因放在烤鸭里,让吴东岳叫出租车将烤鸭从澄迈带回海口。吴东岳收取邱云1250元微信转账毒资后,将1050元毒资微信转账给岑某某(另案处理),岑某某在澄迈县金江镇市场门口将1000元现金毒资交给徐儒开,徐儒开将藏有毒品海洛因的鸭子交给岑某某,岑某某将拿到的鸭子交给吴东岳事先联系好的出租车司机带回海口。当日下午18时许,吴东岳从出租车司机处拿到藏有毒品海洛因的鸭子后,在宿舍里将海洛因吸食一些,又将剩余毒品海洛因藏回鸭子里。19时许,吴东岳联系邱云到海口市美兰区**路“**”店拿毒品海洛因,邱云还未拿到毒品,二人就被提前布控的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吴东岳身上缴获一小包毒品疑似物。经鉴定,从吴东岳处扣押的毒品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成份,净重0.23克。
3.2020年5、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帮符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冰毒。5月19日,符某某微信转账300元毒资给李某某购买冰毒,李某某买到冰毒后,二人在澄迈县**混凝土有限公司**楼宿舍一起将买来的冰毒吸食完。5月21日,符某某微信转账1000元毒资给李某某购买冰毒,李某某买到冰毒后,二人在澄迈县**混凝土有限公司**楼宿舍一起将买来的冰毒吸食完。6月17日,符某某微信转账1100元毒资给李某某购买冰毒,李某某买到冰毒后,符某某拿出一部分冰毒和李某某在澄迈县**混凝土有限公司**楼宿舍吸食。2020年8月21日,民警在澄迈县**镇**村一民房处将被告人徐儒开抓获,同日,民警在澄迈县**路**混凝土有限公司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材料及释放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指定管辖决定书、现场尿液检测报告、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称量取样笔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通话清单等书证;
2.被告人徐儒开、吴东岳、邱云、李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3.另案嫌疑人张某某、岑某某、符某某等人的供述;
4.涉案毒品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儒开、吴东岳、邱云、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儒开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东岳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两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邱云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儒开、吴东岳、邱云系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徐儒开、吴东岳、邱云、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徐儒开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吴东岳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邱云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尤小明
检察官助理:殷丽超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徐儒开、吴东岳、邱云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缴获的毒品及扣押物品存放于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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