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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兆金盗窃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徐兆金,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3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县**镇**村**组,现住常德市武陵区**街道**房。因犯盗窃罪,2013年7月11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2016年8月5日被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9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兆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兆金,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至6月3日,被告人徐兆金先后四次在常德市武陵区****施工工地上,徒手或使用剪刀剪线的方式,盗窃铜芯电缆线,将电缆线过火后销赃至废品收购店。经鉴定,被盗电缆线共计价值2598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21日凌晨,被告人徐兆金进入**工地,使用剪刀剪线的方式,盗窃连接配电箱和抽水泵的铜芯电缆线100米,之后将电缆线卖至废品收购店,获利200元;

2、2020年5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徐兆金进入常德市武陵区**工地,使用剪刀剪线的方式,盗窃供电箱内的电缆铜线70米,之后将铜芯电缆线卖至废品店,获利100元;

3、2020年5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徐兆金进入在**际小区地下一楼施工工地,使用剪刀剪线的方式,盗窃连接供电箱的电缆铜线30米,之后将铜芯电缆线卖至废品店,获利50元;

4、2020年6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徐兆金在****公司门口人行道上电力管道改造施工工地,使用徒手拔线的方式,盗窃电箱上的铜芯电缆线47.5米。在处理电缆线的过程中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文书、到案经过及扣押决定书、指认照片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欧阳某某、余某某、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徐兆金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兆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兆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兆金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徐兆金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良杰

2020年8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徐兆金现羁押于常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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