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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先国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案)_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徐先国,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71982********,汉族,硕士研究生,原系**有限公司常州武进第二分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常州市钟楼区**花园**幢**单元**室。被告人徐先国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吉庆方、朱梦妍,系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先国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5月25日退回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6月23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2006年7月17日至2014年1月19日,被告人徐先国系位于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号高新经发区经创中心的江苏**有限公司的员工,于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19日被该公司派驻至无锡公司担任助理总经理,负责营销管理工作;2016年3月23日至案发,被告人徐先国系位于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兰香路8号的**有限公司常州武进第二分公司的员工,其中2016年3月23日至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徐先国被该公司派驻至济南区域公司担任助理总经理,负责营销管理工作,2019年5月29日至案发,被告人徐先国被该公司派驻至济南区域公司担任德州新城玺樾项目总经理。

被告人徐先国在上述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陆某某、陈某某、武某某、孙某某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56.2万余元(以下均指人民币),为其在项目招投标、资金结算等方面提供便利。分述如下:

1.2013年、2016年至2019年年底,被告人徐先国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供应商陆某某给予的现金28.5万余元。

2.2017年至2019年年底,被告人徐先国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供应商陈某某给予的现金87万元。

3.2018年6月至2019年年底,被告人徐先国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供应商武某某给予的现金31.7万元。

4.2018年7月至2019年年底,被告人徐先国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供应商孙某某给予的现金9万元。

案发后,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在被告人徐先国家中查获现金3394500元,并予以扣押。

另查明,被告人徐先国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传唤期间,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有限公司常州武进第二分公司提供的员工资料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徐先国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依法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等证据。

二、职务侵占

2018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徐先国利用其担任济南区域公司助理总经理负责营销管理工作的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沈某某(另处理)等人,违反招投标规定,通过月饼采购事项非法侵占公司资金2601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依法调取的被告人徐先国人口信息表、**有限公司武进第二分公司提供的月饼采购发票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徐先国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先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先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务,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先国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徐先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职务侵占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先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丽娜

检察官助理:薛琪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4.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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