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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11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61984********,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街道**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批准逮捕,镇雄县公安局于次日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退回镇雄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镇雄县公安局于2019年7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徐某某系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昭沪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昭沪高速花山隧道出口施工负责人及材料保管员。2019年3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利用其担任负责人并保管材料的职务之便,在未经项目经理部同意的情况下,在镇雄县花山乡黄连村韭菜坪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7号钢筋加工厂将自己保管使用的十八件钢筋共33.82吨和十五张钢板共10.28吨低价倒卖给杨某某(另处),经鉴定:该钢筋及钢板价值共计2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郑某某、姜某某等人的证言;2.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镇雄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翁乾虎

2019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镇雄县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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