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4558号
被告人徐光路,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97********,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初中文化,家住乐平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9日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后因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5日被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光路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以来,被告人徐光路多次至义乌市**街道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13日7时许,被告人徐光路至义乌市**街道**路**号**会所收银台处,将被害人章某某放在收银台抽屉里的350元人民币盗走。
2、2020年5月14日7时许,被告人徐光路至义乌市**街道**路**号**会所收银台处,将被害人章某某放在收银台抽屉里的300元人民币盗走。
3、2020年5月30日7时许,被告人徐光路至义乌市**街道**路**号**收银台处,将被害人章某某放在收银台抽屉里的 200元人民币盗走。
被告人徐光路于2020年6月1日在义乌市**小区**网吧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归案。现被告人徐光路已退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人口信息,收条,谅解书,刑事判决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光路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光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光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光路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光路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光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铃瑛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徐光路现取保候审在江西省乐平市**镇**村**号,联系方式:130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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