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光金盗窃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Z989号 

被告人徐光金,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与住址均为重庆市江津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30日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5年9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16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光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光金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徐光金在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多次实施盗窃,被盗金额共计4612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20年6月21日上午,被告人徐光金在重庆市江津区**镇**门口,盗窃了被害人任某某一辆未上锁的白色雅迪电动车,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的价格为人民币1625元。

2020年6月10日上午,被告人徐光金在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师范校桥头,盗窃了被害人王某某一辆未上锁的新本牌迅鹰125型摩托车,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的价格为人民币2229元。

2020年6月16日上午,被告人徐光金在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师范校附近一快餐店内的柜台上,盗窃了被害人兰某某一部智能手机,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的价格为人民币408元。

2020年4月23日中午,被告人徐光金在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红花苑小区,通过撬锁的方式,盗窃了被害人陈某某一辆红色玉麒麟牌电动车,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的价格为人民币350元。

2020年7月1日,被告人徐光金在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红花苑小区路边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徐光金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手机一部、摩托车一辆等赃物;

2.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任某某、王某某、兰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徐光金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辨认现场、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光金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光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61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光金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光金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光金犯罪以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光金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丽华

检察官助理:徐丹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徐光金现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扣押的被害人王某某被盗的摩托车、被害人兰某某被盗的手机等赃物,存放于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被害人任某某被盗的电动车已归还被害人。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