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349号
被告人徐克亮,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21988********,汉族,文盲,农民,重庆市綦江区人,现住重庆市巴南区**公租房**区**栋**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7月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2月被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2015年8月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19年10月12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克亮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5日17时许,被告人徐克亮在重庆市巴南区鱼洞燃气小区,采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涂某某位于该小区2栋21-8的家中,在被害人次卧室的梳妆台抽屉内盗走黄金项链1条、黄金戒指1个、黄金吊坠1个和钻戒1对,而后变卖给巴南区鱼洞军盛通讯店老板陈某某,获得赃款人民币3800元,用于日常开销。2020年6月8日民警在陈某某处扣押了被盗的钻戒1对,并于同年7月16日发还给被害人。经重庆市巴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5269元。
2020年7月1日晚8时许,民警在巴南区鱼洞石子坪附近的向阳小区门口将被告人徐克亮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购物凭证、刑事判决书、视频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涂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克亮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辨认现场等笔录;
6.现场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克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克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克亮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彩霞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徐克亮现羁押在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3册、视频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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