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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倾、杨某等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967号 

被告人徐某倾(绰号“猫咪宠”),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赌博,于2020年1月20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24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9年8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61984********,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丰县**镇**村**号。因赌博,于2019年5月1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赌博,于2019年12月30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2年2月8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月2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7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绰号“表哥”),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83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镇**村。因赌博,于2018年6月26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吸毒,于2019年5月21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倾、杨某、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倾、杨某、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19年11月10日期间,被告人徐某倾、杨某、胡某某及余某甲、余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结伙在平阳县鳌江镇塘川一带开设赌场,以扑克牌“三十二张” 比大小形式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人民币10000元。其间,被告人徐某倾系该赌场股东之一,被告人杨某负责在赌场抽头薪,被告人胡某某负责为赌场放哨。被告人杨某、胡某某参与期间,赌场抽取头薪人民币7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倾因赌博,于2020年1月19日在平阳县**镇**村**路**号内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杨某因赌博,于2019年12月30日在平阳县**镇**社区**村**路**号门前空地上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12月13日在平阳县**镇**号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胡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释放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财物暂扣单、银行凭证;

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丙、林某某、翁某某、方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倾、杨某、胡某某及同案人员余某甲、余某乙、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倾、杨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倾、杨某、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并从中非法抽取头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倾、杨某、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倾、杨某、胡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颜惺惺

检察官助理 黄彬彬

2020年5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倾、杨某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0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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