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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其友组织卖淫案)_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诉刑诉〔2019〕640号 

被告人徐其友,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本市天宁区原**足浴店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村**号。被告人徐其友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0月2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其友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4月15日,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4月29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将案件退回该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5月28日,该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将案件报送审查起诉。2019年6月29日,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7月12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再次将案件退回该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8月12日,该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再次将案件报送审查起诉。2019年9月13日,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徐其友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其友于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26日期间,明知王某某、戴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在本市天宁区**花园**号经营的**足浴店组织人员卖淫,仍受雇经营该店,并以招募、容留等方式组织余某某、韩某某、高某某等多名卖淫女在该店进行卖淫活动。

2018年10月27日,卖淫女余某某、韩某某、高某某等人在**足浴店内向马某某、丁某某、杨某某等人卖淫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被告人徐其友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营业执照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其友及同案犯王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徐其友以及证人余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5.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网络安全大队制作的电子证据检查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其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其友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徐其友的行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徐其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徐其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其友有期徒刑五年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侃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徐其友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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