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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其立、叶某某等开设赌场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三部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徐其立,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19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浙江省余姚市**街道**村**号。2012年10月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4年7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撤销前罪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于2015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4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2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慈溪市**镇**村**。2004年7月因犯赌博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9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章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2197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慈溪市**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4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2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慈溪市**街道**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4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其立、叶某某、章某某、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徐其立从“阿杰”(另案处理)等人处获取菲律宾圣安娜百家乐赌盘后,在慈溪市天池宾馆等地,多次提供赌盘给周某某、陈某某、柴某某、徐某某、单某某等人下注赌博,期间,累计赌资人民币1万余元。

2019年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从徐其立等人处获取菲律宾圣安娜百家乐赌盘后,多次提供给陆某某下注赌博,累计赌资人民币1万余元。

2019年2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叶某某从“安徽阿强”(另案处理)处获取菲律宾圣安娜百家乐赌盘后,多次提供给章某某、杨某某下注赌博,累计赌资人民币3.5万余元。

2019年11月,被告人章某某从叶某某处获取菲律宾圣安娜百家乐赌盘后,提供给周某某下注赌博,累计赌资人民币1万余元。

到案后,被告人徐其立、周某某、叶某某、章某某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徐某某、单某某、杨某某、陆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其立、叶某某、章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其立、叶某某、章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其立、叶某某、章某某、周某某分别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其立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徐其立、叶某某、章某某、周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锡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徐其立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被告人叶某某现在慈溪市**镇***村住所候审(联系电话:1356631****);被告人章某某、周某某现在慈溪市**街道各自住所候审(联系电话分别为:1525824****、18758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九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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