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5211983********,汉族,初中文化,**KTV员工,出生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县**镇**村**号(户籍所在地:马鞍山市**县**镇**村**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13时25分许,被告人徐某某在位于南京市高淳区**街道**园**幢**室的被害人陈某某家吃午饭后,趁陈某某熟睡之际,用陈某某的微信向自己微信账户中转账人民币5,000元。
2020年3月2日,被告人徐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退赔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资料、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利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电话:15250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5.随案移送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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