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检二部刑诉〔2019〕31号
被告人徐凤芝,曾用名白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无户籍,无居民身份证号,无职业,汉族,小学文化,拘留前租住于莫旗**镇**村。三次因犯诈骗罪被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09年犯诈骗,被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判年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80000. 00 元,刑期至2015 年12月1 日止。现因涉嫌诈骗罪,经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农垦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8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农垦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农垦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农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凤芝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5日被告人徐凤芝与被告人李某甲(已起诉)通过微信认识(李某甲微信号是******昵称:李某乙,徐凤芝的微信号是:******昵称:百某某,李某甲标注为**)。被告人徐凤芝称自己在阿里河社保局工作能够办理混岗工退休,7月21日徐凤芝通过微信发给李某甲:办理林业退休工人领工资,女46岁以上,男55岁以上的都可以办理!女51岁开始领退休工资,男61岁领工资,月领2300、2700元。这个帮我联系下,可以有提成,六万七千元。让李某甲帮助转发办理混岗工信息联系办理人员。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7年8月份联系到被害人冯某某、田某某、崔某某欲办理混岗工退休事宜,三人与李某甲在阿里河镇见到被告人徐凤芝后将3万元现金交给徐凤芝,让其帮助三人办理混岗工。李某甲于当年9月份联系被害人王某甲(为其父亲王某乙办理)收取3万元现金,10月20日联系被害人解某某收取3万元现金,11月2日联系被害人刘某甲收取8万元现金,通过王某丙收取被害人王某丁4万元现金办理混岗工。其中田某某、崔某某因为不想办了,李某甲于2017年11月2日退回二人2万元现金。
被告人庞某某、那某某(二人已起诉)2017年11月1日至11月25日通过微信为被告人李某甲先后联系了38人办理混岗工,庞某某、那某某收取38人共计385.1万元现金,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李某甲312.6万元。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7年9月12日至2017年11月18日期间,通过农行卡号62284819061********、邮政卡号62179919100********给被告人徐凤芝提供的其女儿白某乙农行卡号622848190820********共汇款9笔,总计211.5万元。被告人徐凤芝2018年2月给李某甲用微信转帐1.06万元,62284819061********1农业银行卡存入现金6万元,被告人徐凤芝获利204.44万元。
被告人徐凤芝于2017年11月4日至2018年3月6日先后三次在齐齐哈尔福顺二手车行刘某乙处购买过四台二手车分别给自己儿子白某丙一辆马自达CX-5(车牌号:黑B*****)、给其女婿刘某丙一辆斯巴鲁(车牌号:黑B*****)、给其同居男友鄂某某两辆车(一辆本田CRV车牌号:黑B*****,后撞坏退回二手车行又加钱买了一辆红色马自达CX-5,车牌号:黑B******),三台车已扣押。2018年2月10日被告人徐凤芝与鄂某某通过刘某乙用白某乙的卡将诈骗所得款在齐齐哈尔天赐元宾馆刷卡后提现110万元带走。2018年3月被告人徐凤芝不再与李某甲联系,先后在莫旗租住过四处房屋躲避公安人员侦查,到案后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拒不交待剩余诈骗款去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用诈骗款购买的三台汽车及购买的生活用品,搜查其住所时扣押的现金7770元及相关的物品(附扣押清单);2.书证:前科判决书、与李某甲的微信截屏、房屋租赁合同书、收条、银行转帐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鄂某某、白某丙、刘某丙、汤某某、刘某乙、李某丙、王某戊、敖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徐凤芝的供述与辩解;5.李某甲手机中与徐凤芝的微信聊天内容的提取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凤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可以帮助他人办理混岗工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徐凤芝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会敏
2019年9月23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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