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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凯诈骗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徐凯,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5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天欣花园分店营业员,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里**号楼**门**号,现住天津市东丽区**镇**园**号楼**室。于2020年6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凯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徐凯以在华润万家超市工作为幌子,编造能够以极低价格购买到华润万家超市购物卡的虚假理由,通过私自刻制公章伪造公司协议等手段,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某某。其中实际骗取居住在天津市北辰区的被害人赵某甲共计人民币105.09万元;骗取被害人李某甲共计人民币78.388万元;骗取被害人李某乙计人民币9.98万元;骗取被害人李某丙计人民币3.975万元;骗取被害人李某丁计人民币13.4万元;骗取被害人赵某乙共计人民币59万元;骗取被害人王某某(户籍地天津市北辰区)共计人民币35万元;骗取被害人吴某某共计人民币1.8万元;骗取被害人任某某计人民币15万元;骗取被害人康某某计人民币11.5万元;骗取被害人郝某某共计人民币5.6万元;骗取被害人王某某(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共计人民币34.5万元;骗取被害人赵某丙共计人民币36万元;骗取被害人徐某乙计人民币6.185万元;骗取被害人陈某某计人民币13.11万元;骗取被害人徐某丙计人民币21.402万元;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共计人民币0.37万元。徐凯将骗取的前述钱某某用于旅游消费等挥霍。

经鉴定,徐凯刻制的“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公章与盖印在协议书上的“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印章,均系伪造。

2020年6月7日,徐凯拨打报警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刘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甲等十七人的陈述;4.被告人徐凯的供述和辩解;5.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文件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电子证物检查笔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春德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徐凯现被羁押于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补充材料13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徐凯委托辩护人高峰,天津三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07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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