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二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徐刚,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77********,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住四川省都江堰市**镇**村**组。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本院以其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刚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被告人同意,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徐刚在本市**镇**村**组使用射钉枪将同村村民饲养的狗射伤。都江堰市公安局民警接到举报后,在被告人徐刚位于都江堰市**镇**村**组**号**栋**单元的家中厨房内查获1.2米长的改制射钉枪及射钉枪弹十四颗。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涉案枪支系在射钉枪基础上改制而成的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之枪支。
被告人徐刚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不具备配枪用枪资格而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刚系累犯,具有坦白情节,应当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综合被告人徐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徐刚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涛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徐刚现被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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