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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剑、邓芳盗窃案)_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珠检刑检刑诉〔2019〕301号 

被告人徐剑,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7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为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2008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2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0月因吸毒被行政处罚;2018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7月22日经我院批准,于次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芳,绰号“胖子”,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84*****,汉族,高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号,现居住本市珠山区**出租房。2018年2月因盗窃、吸毒被行政拘留十四日;2018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7月22日经我院批准,于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剑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徐剑、邓芳等人趁电动车无人看管之际,将电动车挪走后搭线的方式多次窃取电动车。经查证徐剑参与盗窃11次,所得赃物经鉴定价值总计14307元;邓芳参与盗窃9次,所得赃物经鉴定价值总计10483元。

1.2019年5月19日上午9时许,徐剑在新厂东一路健民大药房门口趁无人注意,将失主江某甲停在此处的一辆黑红色立马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804元;

2.2019年6月7日下午18时许,邓芳在金鼎商场电动车停车场内趁无人注意,将失主刘某甲停在此处的一辆黑色立马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480元;

3.2019年6月7日晚上20时许,徐剑在东二路景城名郡小区趁无人注意,将失主包某某停在此处的一辆黑色新蕾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400元;

4.2019年6月8日下午13时许,邓芳伙同汪某某(在逃)在景德大道安宇小区3栋楼下停车场内趁无人注意,将失主邵某某停在此处的一辆哑光黑台翔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1281元;

5.2019年6月9日下午15时许,邓芳伙同汪某某在市第六人民医院门口人行道处趁无人注意,将失主吴某某停在此处的一辆白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1875元;

6.2019年6月9日下午15时许,徐剑在黄泥头菜市场门口趁无人注意,将失主方某甲停在此处的一辆白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871元;

7.2019年6月11日中午12时许,邓芳在金鼎商场两岸咖啡店门口趁无人注意,将失主田某某停在此处的一辆绿色比德文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1516元;

8.2019年6月12日上午8时许,徐剑、邓芳在金和汇景门口趁无人注意,将失主张某甲停在此处的一辆红色王力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426元;

9.2019年6月13日,徐剑分别在东一路陶溪川门口、为宇路临时菜市场门口、东一路江西工艺美术学院门口趁无人注意,陆续盗走失主黄某甲的一辆白色立马牌电动车、失主黄某乙的一辆白灰色宝岛牌电动车、失主刘俊杰的一部黑色五星钻豹牌电动车。经鉴定,这三辆电动车价值分别为825元、1500元、2576元;

10.2019年6月17日下午13时许,徐剑、邓芳在华润超市门口趁无人注意,将失主方某乙停在此处的一辆红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780元;

11.2019年6月18日中午,徐剑、邓芳分别在东二路市第六中学对面人行道、602所宿舍133栋1单元门口,陆续将失主蔡某某的一辆棕色小飞鸽牌电动车、失主杨某某的一辆红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这两辆电动车价值分别为825元、3000元;

12.2019年6月19日14时许,徐剑、邓芳在曙光路老二汽宿舍楼道趁无人注意,将失主谢某某停在此处的一辆黄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300元。徐剑、邓芳在逃离作案现场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徐剑、邓芳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材料、扣押发还清单等;(2)证人贺某某询问笔录;(3)失主杨某某、邵某某、黄某甲等人询问笔录;(4)被告人徐剑、邓芳讯问笔录;(5)鉴定结论:价格认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6)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7)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剑、邓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报告人徐剑、邓芳单独或者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其中徐剑参与盗窃11起,所得赃物经鉴定价值总计14307元;邓芳参与盗窃9起,所得赃物经鉴定价值总计10483元,数额均较大,上述二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徐剑、邓芳均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徐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对被告人邓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国平

                                  检察员:涂峻澄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徐剑、邓芳现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四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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