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812号
被告人徐勇,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51969********,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镇**社区**组,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镇**村。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被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3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徐勇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西庆路55号附2号“鲜香卤”门市外路边,以接线撘火的方式盗走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的雅迪牌电动车一辆,后将该电动车销赃获利人民币150元。
(二)2020年3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徐勇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西庆路45号附6号“铭阳广告”门市外路边,以接线撘火的方式盗走被害人沈某某停放在此的价值人民币1120元的安达尔牌72V20A型电动车一辆。后公安机关捉获徐勇时从徐勇住处扣押该被盗电动车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徐勇被捉获到案,到案后徐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摩托车等物证;
2.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书证;
3.被害人李某某、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勇的供述和辩解;
5.指认现场等笔录;
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现场监控及截图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 静
检察官助理:吴 亮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徐勇(联系电话:1532057****)现被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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