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检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徐勇,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86********,汉族,初中文化,快递员,户籍所在地盐城市盐都区,住盐城市盐都区**办事处**村**组**号。被告人徐勇曾因吸毒,于2019年3月23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5年12月8日、2016年8月3日被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判处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017年12月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徐勇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由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晚,被告人徐勇在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家园**号楼**室内,乘隙窃得同租住的舍友被害人朱某某放在床上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3800元。
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徐勇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徐勇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徐勇的供述和辩解;
4.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勇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红梅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徐勇现取保候审于盐城市盐都区**办事处**村**组1**号,联系电话18662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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