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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勤夫受贿案)_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徐勤夫,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3********,汉族,大学文化,系连云港市海州区**街区发展中心原党委委员,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徐勤夫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5月7日被连云港市海州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日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执行拘留,于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海州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勤夫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徐勤夫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勤夫,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20年,被告人徐勤夫利用担任江苏**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总经理的职务便利,索要或收受工程承接方包某甲、孙某某、许某某等11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25万元及超市购物卡价值人民币4.6万元,为包某甲、孙某某、许某某等人在工程项目承接、工程款支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5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徐勤夫利用担任**集团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以借为名索要**集团工程施工方负责人包某甲人民币共计60万元,为其在新204国道绿化工程等项目工程款支付方面提供帮助。

(1)2019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徐勤夫以借为名,在连云港市海州区**村附近包某甲公司办公室内,向包某甲索要人民币30万元。

(2)2019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徐勤夫以借为名,在连云港市海州区**村附近包某甲公司办公室内,向包某甲索要人民币10万元。

(3)2019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徐勤夫以借为名,在连云港市海州区**村附近包某甲公司办公室内,向包某甲索要人民币20万元。

2.2020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徐勤夫利用担任**集团总经理的职务便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收受**集团所购买的安置房承建公司负责人赵某某给予的人民币50万元,为其在购房款支付方面提供帮助。

3.2018年,被告人徐勤夫利用担任**集团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以借为名向**集团工程施工方负责人许某某索要人民币30万元,为其在**众创空间综合楼、海州区**山废弃宕口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山景区石象园改造项目承接、工程款支付等方面提供帮助。

(1)2018年春节前后的一天,被告人徐勤夫以借为名,在连云港市海州区**小区门口向许某某索要人民币20万元。

(2)2018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徐勤夫以借为名,在连云港市海州区**小区门口汽车内向许某某索要人民币10万元。

4.2018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徐勤夫利用担任**集团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收受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姚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为其在新204国道绿化工程等项目工程款支付方面提供帮助。

5.2019年4月至8月,被告人徐勤夫利用担任**集团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以借为名向**集团工程施工方负责人季某某索要人民币20万元,为其在**大厦工程水电安装项目承接等方面提供帮助。

(1)2019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徐勤夫以借为名,在连云港市海州区**山西路边其车内向季某某索要银行卡一张,内有人民币5万元。

(2)2019年8月,被告人徐勤夫以借为名,在连云港市海州区**小区先后向季某某索要人民币10万元、5万元。

6.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徐勤夫利用担任**集团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以借为名向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孙某某索要人民币20万元,为其在**山景区改造项目、**大厦工程承接、工程款支付等方面提供帮助。

7.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勤夫利用担任**集团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集团其办公室内收受**园林雕塑有限公司负责人杜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为其在**山景区改造工程承接等方便提供帮助。

8.2019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徐勤夫利用担任**集团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集团其办公室内收受**集团工程施工方负责人英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为其在海州区充电设施工程承接等方面提供帮助。

9.2017年,被告人徐勤夫利用担任**集团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收受江苏省**租赁有限公司客户经理祁某某给予的人民币4万元,为其在融资中介费支付方面提供帮助。

(1)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徐勤夫在**集团其办公室内收受祁某某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

(2)201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徐勤夫在**集团其办公室内收受祁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

10.2016年中秋节至2019年中秋节,被告人徐勤夫利用担任**集团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集团工程施工方负责人包某乙委托包某甲给其的超市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3.5万元,为其在**项目工程款支付方面提供帮助。

11.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徐勤夫利用担任**集团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收受连云港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宋某某给予的现金及超市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2.1万元,为其在物业管理项目承接、物业费支付等方面提供帮助。

(1)2018年中秋节、2019年春节、2019年中秋节,被告人徐勤夫在连云港市海州区**小区门口收受宋某某给予的超市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1.1万元。

(2)于2019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徐勤夫在连云港市海州区**小区门口收受宋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任职文件,工程中标文件、工程合同、会计记账凭证、发票、工程款审批表、银行卡交易清单、转账回执等书证;

2.证人包某甲、包某乙、许某某、赵某某、姚某某、季某某、孙某某、杜某某、英某某、祁某某、宋某某、梁某某、徐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徐勤夫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勤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勤夫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勤夫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勤夫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中

2020年8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徐勤夫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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