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二部刑诉〔2021〕Z6号
被告人徐卓,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7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和现住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街**号**栋**单元**楼**号。2015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卓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卓于2020年11月16日上午与吸毒人员陈某某电话联系后,到内江市市中区腾飞路消防队对面马路边上以20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两小包。因当时陈某某没有现金,便以一颗黄金转运珠向徐卓支付毒资。二人交易后被公安人员现场挡获。公安人员从陈某某身上搜出徐卓向其贩卖的疑似毒品海洛因两小包(净重0.13克),从徐卓身上搜出疑似毒品海洛因两小包(净重0.11克)。后经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以上被缴获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挡获经过、情况说明、毒品称量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证、搜查扣押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卓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卓无视国家法律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卓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徐卓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振宇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徐卓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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