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1339号
被告人徐博,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阴市**镇**村**区**号。被告人徐博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博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博,听取了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5月1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5月28日依法退回江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6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博于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冒充“徐勇飞”并谎称可以低价销售香烟给被害人张某某,以收取香烟款、香烟被扣缴纳罚款、帮助卖房需要中介费等理由,从被害人张某某处骗取手机、现金等共计人民币60余万元,后给付被害人张某某部分香烟,实际骗得人民币45万余元。
被告人徐博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和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人口基本信息、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雷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博的供述和辩解;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电子证据 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钥
2019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徐博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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