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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卫华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745号

被告人徐卫华,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4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苏州市相城区**花园**幢**室。被告人徐卫华曾因吸食毒品,于2006年3月27日、2007年1月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十五日,又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08年12月17日被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13年8月1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徐卫华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4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卫华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徐卫华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李某甲(已判决)以牟利为目的,纠集王某某、麻某某、朱某甲、朱某乙(均已判决)等工作人员,于2018年5月底至6月12日,在本市相城区**镇河道内、**镇一废弃厂房、**镇**大酒店**楼**号包厢开设赌场,组织赵某某、顾某某、刘某某等人以麻将牌“斗牛”方式赌博,涉及赌资人民币30余万元。被告人徐卫华经张某某(已判决)联系,以牟利为目的,安排陆某某、李某乙(均另行处理)至李某甲开设的赌场内向赌客提供资金赌博,赌场开设期间,徐卫华共计向赌客凡某某、赵某某、蒋某某等人提供人民币20余万元用于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张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卫华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笔录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卫华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卫华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徐卫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磊

2020年12月 14日

附:

1.被告人徐卫华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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