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19〕1340号
被告人许友昌,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6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镇**新区**巷**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友昌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2019年10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许友昌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租用**小区**园**幢**号车库用于存放烟草进行售卖,2019年4月1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从其租用的仓库和驾驶的云*****五菱面包车上查获尚未销售的1920条香烟,经现场清点,共查获云烟(软珍品专供出口)卷烟1250条、云烟(福细支)270条、云烟(福)175条、小熊猫(软珍品专供出口)225条。经现场抽样并送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检验结果显示云烟(软珍品专供出口)、云烟(福)、小熊猫(软珍品专供出口)均为真品卷烟,云烟(福细支)因技术条件限制,无法进行真伪鉴别检验。经昆明市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监审局鉴定,查获的涉案卷烟价值人民币390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搜查、清点、抽样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友昌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主管部门许可,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下擅自销售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坤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许友昌现被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叁张,散页拾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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