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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双武、周任香介绍卖淫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1109号

被告人徐双武,男, 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1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7年3月13日因犯赌博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2017年5月16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周任香,女, 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3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道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8年5月16日因犯介绍卖淫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0月9日刑满释放。

上列二被告人因本案于2020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双武、周任香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6月份始,被告人徐双武、周任香多次为在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马务余通里21号103房及马务余富里11号101房内卖淫的张某某、阙某某介绍嫖客并带领嫖客到上述地点进行嫖娼,以获取提成。

2020年6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徐双武、周任香在介绍卖淫时被民警抓获。徐双武、周任香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电话机等物证;

2.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赖某某、潘某某、张某某、阙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徐双武、周任香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双武、周任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双武、周任香结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双武、周任香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徐双武、周任香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徐双武、周任香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判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尚昶

检察官助理:陈雯豫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徐双武、周任香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8册及光碟8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2部等物,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具结书》2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6.本案系与值班律师协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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