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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启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19〕3428号

被告人徐启文,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61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镇**村**组。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张鹏,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启文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4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9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起,田某某(已起诉)向老乡即被告人徐启文提出购买木材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安排**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即雷某某(已起诉)与徐启文沟通买票的流程与佣金,对接买票事宜。2017年7月,雷某某转而安排**公司的财务经理即许某某(已起诉)与徐启文对接,由徐启文将开票公司、银行账户、开票金额等信息微信告知许某某。雷某某、许某某签署购买发票的付款凭证后,安排自2017年3月起担任财务出纳的赖某某(已起诉)用**公司的账户转账给开票公司,事后徐启文扣除5%-6%佣金后,通过私人账户将余款转回**公司的私人账户,由赖某某负责核对退款金额并整理收付款单据。徐启文将发票寄到**公司由许某某接收,再转交给自2017年6月起担任财务报税专员的陈某某(已起诉)抵扣税款。经核实,至案发,**公司共通过徐启文向**国际木业有限公司、**集团厦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东莞**木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木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木业有限公司、赣州**实业有限公司、青岛**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商务资讯有限公司、厦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木业有限公司、浙江**集团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购买增值税发票共计171张 ,金额共计3403 1793元,税额共计558 5899元,价税合计3961 7692元,其中,已向东莞市寮步国税分局抵扣税款共计204 5014元。

另查明,许某某(已起诉)还介绍山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从被告人徐启文处购买广州**国际贸易公司共10份,税额共计14 5865.55元,价税合计105 7525.3元。2019年2月28日16时许,公安机关经侦查在东莞市大岭山**酒店将徐启文抓获,从徐启文经营部处扣押了上述10份发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发票等物证;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启文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收据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启文,无视国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练飞秀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徐启文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十六册(含光盘二十张)和检察卷一册。

3.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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