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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周(原名罗永红)故意杀人案)_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徐周(曾用名罗永红),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04281976********,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云南省元江县人,住玉溪市元江县**乡**村委会**组**号。2006年2月9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弥勒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周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弥勒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辨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8年7月6日上午,被告人徐周与妻子李某甲因发生感情纠纷,便在李某甲母亲张某甲的陪同下,从弥勒市**镇**村委会**村乘车,前往弥勒市**乡办理离婚手续。三人在原弥勒市**乡**地**巷道上下车后,被告人徐周因不愿离婚而与张某甲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被告人徐周用事先准备好的匕首捅刺张某甲头面部、腹部、背部等部位;李某甲见状便上前阻止,被告人徐周遂使用匕首对李某甲头面部、腹部进行捅刺,致张某甲、李某甲当场死亡。徐周作案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甲、李某甲均系被他人用锐器致伤全身多处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9年9月16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徐周到玉溪市元江县洼垤乡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笔录、控告书、协查通报、户口证明、提取笔录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何某某、寇某某、李某乙、彭某某、罗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尸体检验鉴定书、物证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5.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6.被告人徐周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周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周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红                             

                            2020年1月22日

附项:

1.被告人徐周现羁押在弥勒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共2册,光盘5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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