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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哈利盗窃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19〕124号

被告人徐哈利,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委**庄**号**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14日被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六百元;因犯抢夺罪,于2017年4月7日被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2018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哈利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哈利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9时许,被告人徐哈利到晋江市**镇**公园旁路边,盗走被害人苏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价值人民币4000元的黑色“珠峰”牌ZF125-17C二轮摩托车,并驾驶该车藏匿于福建省泉州市**区**街**号。

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徐哈利在福建省泉州市**区“**”发型屋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追回上述被盗摩托车发还被害人苏某某。

被告人徐哈利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二轮摩托车照片;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工作说明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哈利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关于二轮摩托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被告人徐哈利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哈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哈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哈利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哈利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徐哈利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团圆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徐哈利现被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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