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19〕143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6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鼓楼区**大街**号。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曾因寻衅滋事,于1998年8月被劳动教养三年;曾因犯赌博罪,于2006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曾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3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8月3日释放。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30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9月间,被告人徐某某在南京市栖霞区向朱某某多次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67克。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4月1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1克。
2.2019年4月5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1克。
3.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1克。
4.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1克。
5.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1克。
6.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1克。
7.2019年5月2日左右,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1克。
8.2019年5月4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1克。
9.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1克。
10.2019年5月18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24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2克。
11.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1克。
12.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24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2克。
13.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1克。
14.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1克。
15.2019年6月3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24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2克。
16.2019年6月5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24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2克。
17.2019年6月7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1克。
18.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24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2克。
19.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24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2克。
20.2019年6月15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24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2克。
21.2019年6月21日左右,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24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2克。
22.2019年6月22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24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2克。
23.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24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2克。
24.2019年6月29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24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2克。
25.2019年7月3日左右,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24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2克。
26.2019年7月4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1克。
27.2019年7月6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24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2克。
28.2019年7月9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24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2克。
29.2019年7月14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24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2克。
30.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24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2克。
31.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24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2克。
32.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24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2克。
33.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24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2克。
34.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24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2克。
35.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24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2克。
36.2019年8月7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24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2克。
37.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24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2克。
38.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24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2克。
39.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1克。
40.2019年9月3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1克。
41.2019年9月6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24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2克。
42.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1克。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证人朱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桂花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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