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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贩卖毒品案)_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19〕143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6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鼓楼区**大街**号。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曾因寻衅滋事,于1998年8月被劳动教养三年;曾因犯赌博罪,于2006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曾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3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8月3日释放。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30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9月间,被告人徐某某在南京市栖霞区向朱某某多次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67克。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4月1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1克。

2.2019年4月5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1克。

3.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1克。

4.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1克。

5.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1克。

6.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1克。

7.2019年5月2日左右,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1克。

8.2019年5月4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1克。

9.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1克。

10.2019年5月18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24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2克。

11.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1克。

12.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24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2克。

13.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1克。

14.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1克。

15.2019年6月3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24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2克。

16.2019年6月5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24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2克。

17.2019年6月7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1克。

18.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24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2克。

19.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24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2克。

20.2019年6月15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24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2克。

21.2019年6月21日左右,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24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2克。

22.2019年6月22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24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2克。

23.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24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2克。

24.2019年6月29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24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2克。

25.2019年7月3日左右,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24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2克。

26.2019年7月4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1克。

27.2019年7月6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24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2克。

28.2019年7月9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24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2克。

29.2019年7月14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24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2克。

30.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24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2克。

31.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24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2克。

32.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24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2克。

33.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24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2克。

34.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24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2克。

35.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24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2克。

36.2019年8月7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24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2克。

37.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24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2克。

38.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24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2克。

39.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1克。

40.2019年9月3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1克。

41.2019年9月6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24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2克。

42.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徐某某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1克。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证人朱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桂花

20191210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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