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19〕795号
被告人徐国星,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31972********,汉族,初中肄业,务工,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鲁山县*******号)。因交通肇事逃逸于2019年9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4日转为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30日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迎辉,河南九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国星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20日在其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4时50分许,被告人徐国星驾驶豫A*****白色帕杰罗牌小型越野车沿大学南路由南向北行驶到大学南路绕城高速路入口500米指示牌处时,将前方驾驶电动四轮车行驶的王某甲撞倒,造成王某甲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徐国星步行离开现场。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徐国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王某甲符合颅脑损伤并胸腔脏器闭合性损伤死亡。
另查明,2019年9月19日,徐国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10月28日,徐国星家属与王某甲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国星的供述;2.证人朱某某、田某某、方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受案经过及到案经过、户籍信息、事故认定书、调解材料等书证;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国星违法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当场死亡,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磊
检察员:辛振锋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
1、被告人徐国星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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