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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国栋诈骗案)_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回检刑诉〔2019〕431号 

  被告人徐国栋,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3196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国栋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国栋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13日,被告人徐国栋以办理物业项目经理证、消防员证为由,骗取物业公司人民币35000元。

2、2019年1月13日、1月23日,被告人徐国栋以办理物业项目经理证、消防员证及一级消防工程师证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共计人民币62000元。

3、2019年1月31日,被告人徐国栋以办理消防员证为由,骗取被害人奥某某人民币3500元。

4、2019年1月15日、1月17日,被告人徐国栋以办理物业项目经理证和消防员证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共计人民币8500元。

5、2018年11月19日,被告人徐国栋以帮助购买香格里拉三期房屋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国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国栋以帮助办理物业相关证件及帮忙购买房屋为由,诈骗多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59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徐国栋有期徒刑5—6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日娜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徐国栋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内含光盘五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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