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391号
被告人徐国璋,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30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乡**村**组,住江西省瑞金市**镇**村街。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0日被于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瑞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瑞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0年6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4日被宁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国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徐国璋在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镇**附近闲逛,来到被害人施某某经营的“**粮油店”门口时,看到施某某的母亲将一部手机放入粮油店门口桌子的抽屉里后上楼去了。被告人徐国璋见四周无人,便走入店里,打开抽屉将一部白色的苹果11手机、一部蓝色华为畅享20手机、一部蓝色小米牌红米手机放进了自己的裤子口袋内,随即逃离。至店外门口时,正在店内休息的被害人施某某意识到被盗,随即追赶。被告人徐国璋在逃跑过程中将三部手机丢弃在路边,随后施某某将徐国璋抓获并扭送至宁都县公安局。被盗三部手机依法发还失主。
经宁都县价格认定中心对三部手机进行价格鉴定,被盗手机合计价格为人民币6623元。
被告人徐国璋被扭送至宁都县公安局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施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徐国璋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国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国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国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徐国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国璋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国璋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宇伟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徐国璋现羁押在宁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换押证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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