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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士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19〕155号

被告人徐士东,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3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内蒙古自治区**市**自治旗**镇**村。因本案于2018年7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士东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三次,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公安机关于2019年4月1日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被告人徐士东在本市上城区**路**号**中心**室注册成立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年7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徐士东在未获金融业相关主管机构批准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上线运营理财平台“车博所”,通过网络推广方式,将二手车作为投资标的,以15至45日内转售满标二手车后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或按12%的年利率溢价回购的方式变相承诺还本付息,吸引社会公众到平台注册,入金理财。被告人徐士东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全面负责公司整体运营活动,另招募李某甲(另案处理)担任公司运营总监,负责公司项目推广、客户维护、技术衔接等工作。期间,被告人徐士东通过操控银生宝、连连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存管银行账户将众筹资金均归集至个人账户内,并用于买卖二手车、投资其他理财平台等经营活动以及兑付投资人本息、支付公司运维费用。

截至案发前,“车博所”平台通过上述方式向马某某、方某乙、孙某某等700余名投资人吸收资金合计人民币8185万余元,并造成投资人资金损失合计人民币1586万余元。

2018年7月26日,公安机关在内蒙古自治区**市**自治旗**镇**小**楼**单元**室内抓获被告人徐士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注册资料、网站信息截图、车博所平台截图、委托协议、保全凭证、保全证书、银行交易明细、专项审计报告、个人信用报告、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屠某某、李某乙、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士东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搜查、侦查实验等笔录:网络在线提取工作记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5.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士东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伙同他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应适用《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主犯,应适用《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戴  丽

二○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徐士东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

2.证人名单一份及刑事侦查卷宗5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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