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徐大官,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4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柘城县**镇后**组**号。2009年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2年3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2年9月10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5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7月16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六日。2019年8月19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本案于2019年5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大官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徐大官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1.2019年5月25日10时许至16时许,被告人徐大官窜至杭州市西湖区**路**快速路入口处,窃得隔音屏下罩板约90米,后进行销赃。
2.2019年7月3日17时许,被告人徐大官窜至杭州市江干区**快速路**高架方向入口处,窃得隔音屏下罩板11块(约20.51米),后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
3.2019年7月16日8时许,被告人徐大官窜至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街**大道**号桥处,窃得安装在桥南侧的6根铝合金条,后被当场抓获。
4.2019年8月1日11时许,被告人徐大官窜至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路口沿江景观11号桥处,窃得桥西侧景观灯电缆线约80米,后进行销赃。
案发后,涉案赃物11块铝板、6根铝合金条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委托书、市政设施养护承包合同、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及抓获经过、发立破案经过说明;
3.被告人徐大官的供述;
4.勘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行政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清单;
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
(二)破坏电力设备罪
1.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徐大官窜至杭州市西湖区**镇**立交桥上,使用老虎钳等工具,破坏正在使用的路灯电缆线200米左右,后进行销赃。
2.2019年10月6日,被告人徐大官窜至上述地点,以相同的方式,破坏正在使用的路灯电缆线45米左右,后进行销赃。
3.2019年10月12日8时许,被告人徐大官窜至上述地点,以相同的方式,破坏正在使用的路灯电缆线170米左右,后进行销赃。
4.2019年10月13日8时许,被告人徐大官窜至上述地点,欲破坏正在使用的路灯电缆线时被当场发现并抓获。
被告人徐大官剪断的为立交桥上正在使用中的路灯电缆线,电缆线被剪断后造成该路段路灯多日不同时段的停运共计约300余小时,危及到公共安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委托书、发票、路灯工程竣工移交报告、工作联系单、亮灯时间统计、市政工程预算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戴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及抓获经过、发立破案经过说明;
3.被告人徐大官的供述;
4.鉴定意见:DNA鉴定报告;
5.勘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6.视听资料:讯问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手机拍摄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大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大官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徐大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大官一人犯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徐大官从宽处理,建议因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被告人徐大官有期徒刑三年,因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徐大官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辽
检察官助理:邵 励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徐大官现羁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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