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大强、汪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休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徐大强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镇**村**号。2008年因寻衅滋事、2017年因吸食冰毒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分别行政拘留七日、五日;2018年因吸食冰毒被芜湖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休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022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安徽省休宁县,住所地休宁县**镇**村**组。2013年因敲诈勒索被休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因吸毒被当涂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休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休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徐大强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汪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1. 2019年4月中旬的一天,周某甲、鲍某某驾驶浙A牌照三菱黑色轿车到马鞍山市找汪某某购买毒品,汪某某将其二人带至其当涂县家中客厅吸食冰毒。

2. 2019年7月中旬的一天,鲍某某、金某某驾车到休宁县**镇汪某某家中,汪某某将其二人带至二楼房间内吸食冰毒。

3. 2019年7月,汪某某在当涂县下高速路口边,将金某某带至其皖J****4红色起亚车上吸食冰毒。

二、汪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1. 2019年5月31日,胡某某用微信转账2000元给汪某某购买冰毒,汪某某用微信转给周某乙1500元,购得冰毒后卖给胡某某等人吸食。

2. 2019年6月13日,鲍某某用微信转账1600元给汪某某购买冰毒,汪某某用微信转给周某乙1400元,购得冰毒后卖给鲍某某等人吸食。

三、徐大强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1. 2019年4月13日,汪某某向徐大强购买冰毒,用微信转账700元给徐大强,徐大强用微信转给周某乙600元,汪某某与周某乙在马鞍山市**路**网吧楼下完成交易,徐大强从中获利100元。

2. 2019年4月17日,汪某某向徐大强购买冰毒,用微信转账1500元给徐大强,徐大强用微信转给周某乙1200元,汪某某与周某乙在马鞍山市**路**网吧楼下完成交易,徐大强从中获利300元。

3. 2019年4月30日,汪某某向徐大强购买冰毒,用微信转账1500元给徐大强,徐大强用微信转给周某乙1000元,汪某某与周某乙在马鞍山市**路**网吧楼下完成交易,徐大强从中获利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前科材料等书证;

3.证人鲍某某、金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4.二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现场检测、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大强明知冰毒是毒品而多次居中倒卖,情节严重,某某明知冰毒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休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秀良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休宁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随案移送物品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