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部刑诉〔2019〕337号
被告人徐姗,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021986********,回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街**号**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宜良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9日被宜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宜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7日被宜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姗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2019年6月11日、2019年9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姗作为宜良恒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TG2W,2018年4月23日在宜良县工商局注册登记成立,原公司法人韩某某,于2018年8月7日更换为张某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匡远镇环城西路北段**号,经营范围是酒店管理、餐饮服务、酒店营销策划服务,承办会议会展及商品展览展示活)的主要负责人之一,自2018年4月至案发,在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由公司员工通过发传单、组织聚会、拉人头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并许诺高额利息及收益,以青海省格尔木市****品质酒店借款融资项目、以甘肃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市**县交通街农资农贸市场H座房产抵押项目及车辆质押借款项目为名义,通过与投资人签订借款协议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吸收资金,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经鉴定,徐姗等人以宜良恒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217名出资人签订的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7435000.00元、出资人实际交款金额人民币6158340.00元、未退本金金额为人民币5826430.00元。
2018年11月10日,被告人徐姗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家属于2019年9月4日在辩护人陪同下主动向本院退缴20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营业执照、《恒富酒店管理协议》、《房产抵押合同》、收款收据等;2.证人证言:证人付某某、梁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姗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勘验检查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理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9月4日在辩护人在场见证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市场,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波
助 理:赵颂强
(院印)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0册。
3.宜良县人民检察院已依法扣押被告人徐姗及家属主动退缴的20万元人民币,将依照判决依法退还本案投资人。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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