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检三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徐姗,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5831981********,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户籍地湖北省枝江市**街**路**号,现住天津市东丽区**号楼**门**号。2016年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8年3月22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25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依法监视居住,同年6月29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姗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徐姗伙同谢某某(另案处理)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市河西区、河北区、东丽区、北辰区等地向王某、程某某、柯某某、郭某某、高某等人多次销售伪劣卷烟,销售金额累计至少人民币20000元。
同年6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徐姗与谢某某在本市东丽区北方不锈钢城内接收一批从广东省邮寄的卷烟时被天津市区第一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发现,被告人徐姗被执法人员当场抓获,谢某某逃匿。执法人员在现场查获红牡丹(硬细支)、新牡丹(硬)、小熊猫(硬红情怀专供出口)、中华(硬细支)四种卷烟共计3534条。
上述卷烟中,红牡丹(硬细支)、新牡丹(硬)、小熊猫(硬红情怀专供出口)三种卷烟实际销售价格均为每条人民币60元,中华(硬细支)卷烟实际销售价格为每条人民币70元。上述卷烟按照前述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共计价值人民币212090元。经检验,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或伪劣卷烟。
同年6月24日,天津市区第一烟草专卖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被告人徐姗经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卷烟照片、手机照片等物证;
2.扣押清单、行政机关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微信交易流水等书证;
3.证人王某、程某某、柯某某、郭某某、高某、徐某某、陈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徐姗的供述和辩解;
5.北京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天津市烟草专卖局涉烟案件违法卷烟价格认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笔录;
7.道路监控截图、通话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8.身份证明、前科材料、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姗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销售伪劣卷烟,销售金额人民币20000元,未销售货值金额人民币21209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姗被现场查获的伪劣卷烟尚未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姗曾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柳晨飞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徐姗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 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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