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婧蓉盗窃案)_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崇检刑一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徐婧蓉,女,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31992********,汉族,中专文化,打工,住南通市崇川区**村**幢**室(户籍地为南通市开发区南通农场**区**小区**号)。被告人徐婧蓉曾因吸毒,于2011年8月24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1年9月29日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1年10月26日因吸毒被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后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0日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曾因吸毒,于2016年11月27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收缴冰壶一只;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7日被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10月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徐婧蓉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婧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徐婧蓉到被害人盛某某位于本市崇川区**城**幢**单元**室的家中做客,乘隙进入盛某某卧室,窃得盛某某放置于衣柜内的一条金手链和一枚金戒指。2020年5月25日19时许,徐婧蓉至本市崇川区工农路**购物中心**维修店内,以人民币5821元的价格将该金手链和金戒指出售给店内的赖某某。经认定,涉案金手链和金戒指价值共计人民币6010.94元。案发前,徐婧蓉将销赃得款中的4100元退赔给被害人盛某某;案发后,又退还被害人人民币17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盛某某谅解。

    被告人徐婧蓉于2020年6月3日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婧蓉的户籍资料、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调取、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

2.证人赖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婧蓉的供述;

5.南通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婧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婧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婧蓉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徐婧蓉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婧蓉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建伟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徐婧蓉现羁押在南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