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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子龙盗窃、诈骗案)_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466号 

  被告人徐子龙,男,196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64********,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淮安市涟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徐子龙曾因犯诈骗罪于1983年被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因犯盗窃罪于1985年被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强奸罪于2000年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被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0年3月9日被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7年6月29日被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17年10月24日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2018年8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转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2日被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子龙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2018年9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徐子龙在淮安市清江浦区、连云港市灌云县等地,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七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共价值人民币12979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9月6日上午,被告人徐子龙在淮安市**医院体检中心门口,盗窃被害人冯某某新蕾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75元;

2.2019年2月27日上午,被告人徐子龙在连云港市灌云县**小区西门路边,盗窃被害人李某某金彭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883元;

3.2019年3月20日上午,被告人徐子龙在连云港市灌云县**路南侧巷子内,盗窃被害人左某某台铃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398元;

4.2019年3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徐子龙在淮安市清江浦区**大厦入口西侧巷子内,盗窃被害人陈某某鸿先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96元;

5.2019年4月2日上午,被告人徐子龙在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东路附近,盗窃被害人张某某沪佳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72元;

6.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徐子龙在淮安市清江浦区北京路海关门口,盗窃被害人胡某某雅迪牌(米迪)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83元;

7.2020年3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徐子龙在淮安市涟水县中国渔政院内,盗窃被害人薛某某雅迪牌(小飞侠)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徐子龙户籍资料等书证;

2.被害人冯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徐子龙的供述和辩解;

4.淮安市淮阴区价格认证中心、淮安市清江浦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

(二)诈骗罪

2018年11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徐子龙在淮安市清江浦区、淮阴区等地,多次以身穿保安制服冒充保安、冒充熟人等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以借电动车为由,骗取被害人电动车七辆。经鉴定,其中五辆被诈骗电动车共价值人民币18724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11月19日上午,被告人徐子龙身穿保安制服在淮安市清江浦区桑园路路边,骗取被害人仲某某绿源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28元;

2.2019年10月28日8时许,被告人徐子龙在淮安市淮阴区苗某某家菠菜地旁,骗取被害人苗某某金仕缘牌电动三轮车一辆;

3.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子龙在淮安市**医院南广场保安亭内,骗取被害人夏某某爱狮牌电动车辆;

4.2019年11月26日上午,被告人徐子龙在淮安市清江浦区**公园旁,骗取被害人王某某永兴隆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4273元;

5.2019年11月30日上午,被告人徐子龙在淮安市**医院内,骗取被害人黄某某珠峰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7904元;

6.2019年12月14日上午,被告人徐子龙在淮安市清江浦区**小区北侧巷子内,骗取被害人余某某小刀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55元;

7.2020年2月19日下午,被告人徐子龙在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广场东南角路边,骗取被害人刘某某国威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徐子龙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侯某某证言;

3.被害人仲某某、苗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徐子龙供述和辩解;

5.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淮安市淮阴区价格认证中心、淮安市清江浦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子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子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子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子龙在原判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子龙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徐子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子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时晓

检察官助理:郑珊珊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徐子龙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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