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二部刑诉〔2020〕381号
被告人徐宇,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221981********,汉族,中专文化,无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住无锡市锡山区**镇**苑**号**室(户籍所在地无锡市锡山区**镇**村**号)。被告人徐宇曾因寻衅滋事,于2002年9月2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治安拘留十五日;因嫖娼,于2006年1月3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7月29日被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08年12月18日被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徐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宇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年4日20时28分许,被告人徐宇与他人在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月溪路一酒店内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B*****小型轿车行驶至鹅湖镇甘吴路甘露大桥时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徐宇的血液中检出含有乙醇,其含量为89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徐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锡山大队制作或者收集的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人员基本信息查询表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宇的供述与辩解;
4.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锡山大队制作的抽血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此致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婷
检察官助理 褚俊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徐宇现取保候审于无锡市锡山区**镇**苑**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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