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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宇抢劫案)_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公诉刑诉〔2019〕498号

被告人徐宇,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6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乡**村**组。2004年8月因犯抢夺罪被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9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7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宇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6日4时许,被告人徐宇在本市青羊区苏坡立交三环路辅道处以乘车为由搭乘滴滴司机李某某的一辆吉利轿车,当车辆行驶至本市青羊区张家碾7组某乡村道路时,徐宇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威胁李某某,抢走被害人李某某一部黑色“华为荣耀”手机、一部白色“vivo”手机、四张银行卡、一张身份证,并逼迫李某某说出微信和支付宝密码,然后又将李某某支付宝账户中的9699元人民币转走消费。

2018年8月22日凌晨3时许,徐宇采用前述方法在本市武侯区虎威加油站附近,持刀抢走被害人张某某一部金色“华为P10”手机、一部蓝色“荣耀”手机,然后又将张某某微信、支付宝账户中的550元人民币转走消费。

2018年9月14日凌晨4时许,徐宇采用前述方法在本市武侯区金花镇川西营村机九路附近,持刀抢走被害人贾某一部“华为荣耀”手、一部“魅族S5”手机、100元现金,然后又将贾某微信、支付宝账户中的4159.6元人民币转走消费。

2018年9月24日凌晨2时许,徐宇采用前述方法在本市武侯区金花镇川西营村村委会门前附近,持刀抢走被害人肖某一部黑色“VIVO”手机、一部银色“华为”手机,然后又将肖某微信、支付宝账户中的8459元人民币转走消费。

2018年11月7日23时许,公安民警在本市锦江区“爆米花”酒店将徐宇挡获,并查获其两部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宇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小青

2019年7月25

附:1.被告人徐宇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碟十一张。

3.量刑建议书、提讯证、换押证各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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