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徐宇鹏,男,1985年7月8日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8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西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顾问,户籍在陕西省富平县**乡**村**组,住西安市未央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宇鹏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补充侦查二次。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1月份,被告人徐宇鹏在东风日产西安**专营店销售汽车时,由于其无法偿还因赌博所借的高利贷,在明知购车款项必须由客户在专营店财务收银处交至公司账户的情况下,通过将客户带至该专营店北侧的保险部并使用其自备的POS机收取客户缴纳的购车款项至其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或者要求客户使用微信、支付宝向其个人账户转账的方式,骗取多名购车客户合计122万余元。赃款被徐宇鹏用于偿还高利贷。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月,被告人徐宇鹏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甲购车款人民币145700元。
2.2018年1月,被告人徐宇鹏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甲购车定金人民币500元。
3.2017年12月,被告人徐宇鹏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某购车款人民币70000元。
4.2017年12月,被告人徐宇鹏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甲购车款人民币56000元。
5.2017年12月,被告人徐宇鹏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乙购车款人民币137500元。
6.2017年12月,被告人徐宇鹏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乙购车款人民币97000元。
7.2017年12月,被告人徐宇鹏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丙购车款人民币171415元。
8.2017年11月,被告人徐宇鹏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姬某某购车款人民币98800元。
9.2017年11月,被告人徐宇鹏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邵某某购车款人民币80000元。
10.2017年12月,被告人徐宇鹏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唐某甲购车款人民币95700元。
11.2017年12月,被告人徐宇鹏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白某某购置税、挂牌费合计人民币8695元。
12.2017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徐宇鹏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唐某乙购置税、挂牌费合计人民币8545元。
13.2017年11月,被告人徐宇鹏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乙购置税、挂牌费合计人民币14220元。
14.2017年12月,被告人徐宇鹏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穆某某购置税、挂牌费合计人民币16520元。
15.2017年12月,被告人徐宇鹏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丁购置税、挂牌费合计人民币14220元。
16.2017年12月,被告人徐宇鹏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丙购置税、挂牌费合计人民币8920元。
17.2017年12月,被告人徐宇鹏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丁购置税、挂牌费合计人民币13720元。
18.2017年12月,被告人徐宇鹏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丙购置税、挂牌费合计人民币8795元。
19.2017年12月,被告人徐宇鹏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冯某某购置税、挂牌费合计人民币18720元。
20.2017年12月,被告人徐宇鹏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曹某某购置税、挂牌费合计人民币9069元。
21.2017年12月,被告人徐宇鹏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董某某购置税、挂牌费合计人民币19620元。
22.2017年12月,被告人徐宇鹏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阎某某购置税、挂牌费合计人民币16020元。
23.2017年12月,被告人徐宇鹏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马某某购置税、挂牌费合计人民币4320元。
24.2017年12月,被告人徐宇鹏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戊购置税、挂牌费合计人民币10595元。
25.2017年10月,被告人徐宇鹏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朱某某购置税、挂牌费合计人民币18738.2元。
26.2017年11月,被告人徐宇鹏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祝某某购置税、挂牌费合计人民币13020元。
27.2017年11月,被告人徐宇鹏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赵某某购置税、挂牌费合计人民币8545元。
28.2017年11月,被告人徐宇鹏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巨某某购置税、挂牌费合计人民币8920元。
29.2017年11月,被告人徐宇鹏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杨某某购置税、挂牌费合计人民币10620元。
30.2017年11月,被告人徐宇鹏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丁购置税、挂牌费合计人民币19900元。
31.2017年11月,被告人徐宇鹏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戊购置税、挂牌费合计人民币8020元。
32.2017年12月,被告人徐宇鹏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周某某购置税、挂牌费合计人民币8420元。
综上,被告人徐宇鹏骗取32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22077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POS机1台。
2、书证:报案材料、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截图等。
3、证人杜某某、石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甲、董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徐宇鹏的供述与辩解。
6、司法鉴定意见书。
7、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宇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徐宇鹏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徐宇鹏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
3、电子卷宗光盘二张。
4、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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