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2985号
被告人徐定兰(自报),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住**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定兰涉嫌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6日1时许,被害人蒋某某、朱某某、潘某某等人在**百货店内喝茶。戢某甲(已判刑)伙同其妻子被告人徐定兰、戢某乙(已判刑)、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持砍刀、钢管等工具到上述店内,意图向夏某某收取保护费。因夏某某不在店内,戢某乙、戢某甲、刘某某等人持砍刀放在朱某某脖子上,从朱身上搜走现金6000元,持砍刀砍坏店内的茶几和床,踢了潘某某的背部,并持钢管、砍刀等拍打潘的背部。蒋某某见状逃跑,途中被戢某甲的马仔强行带回戢某甲经营的位于**镇**村**路**号**饮水服务部内,戢某甲回到**饮水服务部,后刘某某将蒋带到一个房间。徐定兰威胁蒋某某交出2万元,否则将蒋处理掉。当天3时许,公安机关在群众带领下,前往**饮水服务部将戢某甲抓获。当天4时许,戢某乙、徐定兰、刘某某等多名人员将蒋某某带至**镇**村**街**公寓**房。期间,戢某乙、戢某甲、徐定兰等人多次殴打、威胁蒋,迫使蒋打电话借钱。当天10时许,蒋某某趁看守的男子睡着,从房间逃跑出来。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潘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被害人蒋某某所受损伤已达轻微伤。
经过网上追逃,2020年5月22日,公安民警在四川省**区**医院将徐定兰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李某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夏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定兰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定兰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并结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锋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徐定兰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3册(含光盘5张)和检察卷1册。
3.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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